【頒布時間】1999-3-15【標題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貨運價格調整后運輸費用抵扣問題的通知【發(fā)文號】國稅函〔1999〕124號【失效時間】2006-6-28【頒布單位】國家稅務總局【法規(guī)來源】http://www.chinatax.gov.cn/view.jsp?code=20030924100138419
注:本法規(guī)2006-6-28已經被id166462法規(guī)廢止
【法規(guī)全文】
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貨運價格調整后運輸費用抵扣問題的通知
國稅函[1999]124號
1999-03-15國家稅務總局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:
1997年6月1日國家計委、鐵道部對鐵路貨物運輸價格體系進行了調整,調整后的鐵路運輸費用如何給予抵扣,各地執(zhí)行不一,為統(tǒng)一現行稅收政策,現將鐵路運輸費用抵扣范圍明確如下:
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(固定資產除外)所支付鐵路運輸費用準予抵扣的運費金額范圍,僅限于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上注明的鐵路貨物運輸運營費用(即發(fā)到運費和運行運費)、鐵路建設基金。除此之外,對于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支付的其他鐵路運輸費用,如豐沙線、京秦線、大秦線、臨管加價、電氣化鐵路電力附加費、地方鐵路建設附加費等,以及保險費用,裝卸費用等其他雜費一律不得予以抵扣。
國家稅務總局
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
注:本法規(guī)2006-6-28已經被id166462法規(guī)廢止
【法規(guī)全文】
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貨運價格調整后運輸費用抵扣問題的通知
國家稅務總局
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貨運價格調整后運輸費用抵扣問題的通知
國稅函[1999]124號
1999-03-15國家稅務總局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:
1997年6月1日國家計委、鐵道部對鐵路貨物運輸價格體系進行了調整,調整后的鐵路運輸費用如何給予抵扣,各地執(zhí)行不一,為統(tǒng)一現行稅收政策,現將鐵路運輸費用抵扣范圍明確如下:
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(固定資產除外)所支付鐵路運輸費用準予抵扣的運費金額范圍,僅限于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上注明的鐵路貨物運輸運營費用(即發(fā)到運費和運行運費)、鐵路建設基金。除此之外,對于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支付的其他鐵路運輸費用,如豐沙線、京秦線、大秦線、臨管加價、電氣化鐵路電力附加費、地方鐵路建設附加費等,以及保險費用,裝卸費用等其他雜費一律不得予以抵扣。
國家稅務總局
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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