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頒布時間】1988-12-9【標題】鐵路優(yōu)秀中青年科學技術及管理人才選拔、管理暫行辦法【發(fā)文號】【失效時間】【頒布單位】鐵道部
【法規(guī)全文】
鐵路優(yōu)秀中青年科學技術及管理人才選拔、管理暫行辦法
1988年12月9日,鐵道部
第一章 總 則
第1條 選拔優(yōu)秀中青年科學技術及管理人才,并對他們進行重點培養(yǎng),是建設好科技人員隊伍、保持先進科技水平的有效措施,是一項長期的戰(zhàn)略性任務。為了真正把有才能的科技人才選拔出來,為他們創(chuàng)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(huán)境,充分發(fā)揮他們?yōu)殍F路科技事業(yè)獻身的積極性和創(chuàng)造性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2條 鐵路優(yōu)秀科技人才分三級進行選拔管理。第一級為需報國家人事部審批的有突出貢獻專家;第二級為需報部審批的拔尖人才;第三級為各局院廠校級優(yōu)秀人才。
第3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類科學技術及管理人員。
第二章 選拔條件
第4條 選拔拔尖人才的標準是,堅持四項基本原則,有良好的職業(yè)道德,年齡一般在五十五歲以下,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(一)在應用技術研究方面獲得國家發(fā)明三等獎以上,或省部級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者;
(二)在理論研究上有創(chuàng)造性成果,具有重大的科學價值,達到國際先進水平,或省部級自然科學二等獎以上的獲得者;
(三)在部級以上的重點工程、設計項目或重大科技攻關項目中做出突出貢獻,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者;
(四)在科技及企業(yè)管理工作中,應用現代化科學管理理論及方法,取得顯著經濟效益;在解決科技面向經濟、經濟依靠科技問題上成績顯著者;
(五)在引進、消化、吸收重大科技成果及先進設備中或企業(yè)的技術改造中,解決了關鍵技術,水平在國內處于領先地位,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者;
(六)成績顯著、國內知名、同行公認的優(yōu)秀教師。
有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條件按國家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第三章 選拔程序
第5條 選拔工作每二年進行一次。選拔對象由所在單位提出,上級主管人事部門審核,委托局一級專業(yè)技術職務高級評審委員會評議(不搞群眾評議),經部屬單位批準后報部審批。
第6條 報部審批的拔尖人才,應按綜合評議結果排列順序。部審批時,將按排列順序擇優(yōu)選拔;對擬報國家審批的有突出貢獻專家,在事先征求單位意見后由部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議,報部長批準后報送人事部審批。
第7條 部對選拔工作只作宏觀指導,不預先確定指標和分配名額。各單位要嚴格掌握選拔條件,確保選拔質量。
第四章 管理與培養(yǎng)
第8條 經上級審批確定為“有突出貢獻專家”和“拔尖人才”,而未獲得高級專業(yè)技術職務者,應分別認為具備研究員及其相應專業(yè)技術職務或副研究員及其相應專業(yè)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,所在單位不再評審即可結合本人專業(yè)進行聘任。
第9條 有突出貢獻專家及拔尖人才,由部直接掌握,委托所在單位代部管理。主管人事部門應對他們進行追蹤考察,每三年考核一次,并將考核結果及時存入本人業(yè)務考績檔案。
第10條 為了保持有突出貢獻專家和拔尖人才工作的穩(wěn)定性,對他們的工作一般不調動或調整,不過多兼職,凡涉及他們工作的調動,所在單位應事先征得部干部部的同意后方可辦理。對他們的獎懲、離退休和調整應報部備案。
第11條 建立與科技專家的聯系制度,及時反映、解決專家提出的意見和的建議。
第12條 有突出貢獻的專家,由人事部頒發(fā)榮譽證書;技尖人才,由部頒發(fā)榮譽證書。
第13條 有突出貢獻專家及拔尖人才可享受以下生活待遇:
(一)經批準選定為有突出貢獻專家的人員和拔尖人才,給予晉級獎勵,其職務工資一般提升一個工資等級,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升兩個工資等級,但均不得超過本人聘任職務的最高工資標準。對職務工資已達到現任職務最高工資標準的,則不給晉級獎勵,可給予其他種類獎勵。在聘任為新的專業(yè)技術職務,工資進入該職務最低等級后,不得沖銷由于評為優(yōu)秀科技人才后所增加的工資級數。
(二)保健醫(yī)療照顧;
(三)按照國家規(guī)定標準,優(yōu)先解決住房;
(四)提供因公、因病用車;
(五)每年不少于15天休假。
第14條 積極為他們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,出國進修、考察等提供條件;對他們急需的科研開發(fā)經費、圖書、儀器設備等,優(yōu)先給以支持與照顧;根據工作需要,酌情配備助手。
第15條 以他們?yōu)橹行?,積極組織專業(yè)技術、學科組,形成梯隊。
第16條 各單位應通過報刊、電臺、電視等多種渠道,對優(yōu)秀科技人才的事跡進行宣傳報導,擴大知名度,推動兩個文明的建設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17條 對在選拔中弄虛作假、謊報成果的,經部核準后取消其榮譽稱號,恢復原工資及待遇。
第18條 局院廠校優(yōu)秀人才的選拔管理辦法,由各單位根據本辦法精神制定。
第19條 本辦法由部干部部負責解釋。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執(zhí)行。
【法規(guī)全文】
鐵路優(yōu)秀中青年科學技術及管理人才選拔、管理暫行辦法
鐵道部
鐵路優(yōu)秀中青年科學技術及管理人才選拔、管理暫行辦法
1988年12月9日,鐵道部
第一章 總 則
第1條 選拔優(yōu)秀中青年科學技術及管理人才,并對他們進行重點培養(yǎng),是建設好科技人員隊伍、保持先進科技水平的有效措施,是一項長期的戰(zhàn)略性任務。為了真正把有才能的科技人才選拔出來,為他們創(chuàng)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(huán)境,充分發(fā)揮他們?yōu)殍F路科技事業(yè)獻身的積極性和創(chuàng)造性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2條 鐵路優(yōu)秀科技人才分三級進行選拔管理。第一級為需報國家人事部審批的有突出貢獻專家;第二級為需報部審批的拔尖人才;第三級為各局院廠校級優(yōu)秀人才。
第3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類科學技術及管理人員。
第二章 選拔條件
第4條 選拔拔尖人才的標準是,堅持四項基本原則,有良好的職業(yè)道德,年齡一般在五十五歲以下,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(一)在應用技術研究方面獲得國家發(fā)明三等獎以上,或省部級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者;
(二)在理論研究上有創(chuàng)造性成果,具有重大的科學價值,達到國際先進水平,或省部級自然科學二等獎以上的獲得者;
(三)在部級以上的重點工程、設計項目或重大科技攻關項目中做出突出貢獻,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者;
(四)在科技及企業(yè)管理工作中,應用現代化科學管理理論及方法,取得顯著經濟效益;在解決科技面向經濟、經濟依靠科技問題上成績顯著者;
(五)在引進、消化、吸收重大科技成果及先進設備中或企業(yè)的技術改造中,解決了關鍵技術,水平在國內處于領先地位,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者;
(六)成績顯著、國內知名、同行公認的優(yōu)秀教師。
有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條件按國家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第三章 選拔程序
第5條 選拔工作每二年進行一次。選拔對象由所在單位提出,上級主管人事部門審核,委托局一級專業(yè)技術職務高級評審委員會評議(不搞群眾評議),經部屬單位批準后報部審批。
第6條 報部審批的拔尖人才,應按綜合評議結果排列順序。部審批時,將按排列順序擇優(yōu)選拔;對擬報國家審批的有突出貢獻專家,在事先征求單位意見后由部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議,報部長批準后報送人事部審批。
第7條 部對選拔工作只作宏觀指導,不預先確定指標和分配名額。各單位要嚴格掌握選拔條件,確保選拔質量。
第四章 管理與培養(yǎng)
第8條 經上級審批確定為“有突出貢獻專家”和“拔尖人才”,而未獲得高級專業(yè)技術職務者,應分別認為具備研究員及其相應專業(yè)技術職務或副研究員及其相應專業(yè)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,所在單位不再評審即可結合本人專業(yè)進行聘任。
第9條 有突出貢獻專家及拔尖人才,由部直接掌握,委托所在單位代部管理。主管人事部門應對他們進行追蹤考察,每三年考核一次,并將考核結果及時存入本人業(yè)務考績檔案。
第10條 為了保持有突出貢獻專家和拔尖人才工作的穩(wěn)定性,對他們的工作一般不調動或調整,不過多兼職,凡涉及他們工作的調動,所在單位應事先征得部干部部的同意后方可辦理。對他們的獎懲、離退休和調整應報部備案。
第11條 建立與科技專家的聯系制度,及時反映、解決專家提出的意見和的建議。
第12條 有突出貢獻的專家,由人事部頒發(fā)榮譽證書;技尖人才,由部頒發(fā)榮譽證書。
第13條 有突出貢獻專家及拔尖人才可享受以下生活待遇:
(一)經批準選定為有突出貢獻專家的人員和拔尖人才,給予晉級獎勵,其職務工資一般提升一個工資等級,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升兩個工資等級,但均不得超過本人聘任職務的最高工資標準。對職務工資已達到現任職務最高工資標準的,則不給晉級獎勵,可給予其他種類獎勵。在聘任為新的專業(yè)技術職務,工資進入該職務最低等級后,不得沖銷由于評為優(yōu)秀科技人才后所增加的工資級數。
(二)保健醫(yī)療照顧;
(三)按照國家規(guī)定標準,優(yōu)先解決住房;
(四)提供因公、因病用車;
(五)每年不少于15天休假。
第14條 積極為他們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,出國進修、考察等提供條件;對他們急需的科研開發(fā)經費、圖書、儀器設備等,優(yōu)先給以支持與照顧;根據工作需要,酌情配備助手。
第15條 以他們?yōu)橹行?,積極組織專業(yè)技術、學科組,形成梯隊。
第16條 各單位應通過報刊、電臺、電視等多種渠道,對優(yōu)秀科技人才的事跡進行宣傳報導,擴大知名度,推動兩個文明的建設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17條 對在選拔中弄虛作假、謊報成果的,經部核準后取消其榮譽稱號,恢復原工資及待遇。
第18條 局院廠校優(yōu)秀人才的選拔管理辦法,由各單位根據本辦法精神制定。
第19條 本辦法由部干部部負責解釋。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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